你好:我在101年1月左右,因為在不知道有擦撞發生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並在當天由警察通知到案說明,之後經過了協調會以及法院訴訟的程序,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在同年法院以不起訴來結案‧
想要請問...判決書上面寫不起訴...這樣是代表公共危險罪成不成立嗎?在交通裁決所那邊,我們又應該如何處理後續的問題?(目前有肇事逃逸的罰單以及註銷駕照的問題)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據目前的行政罰法規定,您取得不起訴處分之後,倘若有違反行政義務,仍然可以裁處。倘若您認為不符合裁罰規定,您可以提起申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隨然您獲得一刑事不起訴處分,惟若您仍有違反行政罰則部分,仍應執行行政裁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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