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合同
-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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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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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租了一間房屋 簽了一份一年的租約 但因為一些細節問題 又從新簽了一份租賃合同 之前簽的那份作廢 但是我忘了把作廢的合同拿回來(屋主和我
各持一份) 現在這份作廢的合同 兩份合約書都在房東手上......房東說兩分都
已經撕毀了 但我只看到撕毀的一份 而且撕毀的合同碎片我只看到房的簽名
部分並沒有看到我簽名的部分
1.假設如果兩分合同 都沒撕毀作廢 那房東可持這兩份合同作哪些事(如果他心懷不軌 的話)
2.如果只撕毀作廢一份合同租約 那他只持一份合同 又可以做哪些事???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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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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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合約的部分,對方倘若沒有毀棄,確實可能移作他用,但是這個部份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盜刻印章等犯罪,倘若沒有重大利益,您的房東應該不會這麼做,因此應該無須過於擔心。 2、有關合約關係,倘若您持有新的合約,且可以保留證據證明此份為新簽立,則就是依據此份為主要佐證,因此應該也無須過於擔心。 3、本文建議您仍可以請求房東提出,或是要求房東提出毀棄切結書即可。 倘若還有疑問,歡迎再來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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