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解約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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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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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萍您好,
2. 但是要解約,還要再付出兩個月的月費,實在太扯,應該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公平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3. 您現在的作法,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要解約,同時拒絕支付兩個月的月費。請記得一定要發存證信函,解除意思表示,否則您之前簽約的效力仍然存在。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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