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問題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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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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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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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6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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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弟弟無拋棄繼承,則弟弟仍為法定繼承人,弟弟該贈與行為可能遭銀行以詐害債權主張撤銷之,惟可嘗試主張時效抗辯之。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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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6 12:55 最後編輯日期:103-05-2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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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令弟若未拋棄繼承,則依法即有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之權利,其因協議而??未受遺產分配,則銀行應該是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主張撤銷遺產分配協議並請求回復登記。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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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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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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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當初弟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而是你們之間辦理遺產分割協議 債權人可能認為這樣協議有侵害債權的問題 請求要撤銷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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