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半年前我與某補習班達成退費協議,因為對方遲遲未有退費動作,所以我在5/20申請支付命令(有送達對方5/27)而且對方也提出了異議。目前已經收到法院的7/28簡易庭通知書(調解室)。但對方卻是5/29才匯款進來,並7/14才通知我。我想請問一下: 1.支付命令申請費用500元是應該我還是對方承擔?若是對方承擔我應該怎麼做? 有可能是我該承擔嗎?對方是收到支付命令書提出異議後才匯款的 2.法院方面我還是打不通電話進去問,那麼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比較好?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已履行,則若繼續訴訟則可能會被法院駁回,所以您可以撤回訴訟,並請求還還三分之二之裁判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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