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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而少法第29條及刑法第231條

  • 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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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2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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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今103年2月8號時被三重分局逮捕,控告我兒少法第29條及刑法231條,

    今年7月底收到法院簡易判決兩條合併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但我去年還有一條竊盜,被判四個月緩刑兩年,請問這樣是否會與現在的五個月徒刑加在一起服刑?如過是的話,這樣加起來九個月,服刑期間我能有資格申請假釋嗎?

    還有就是當初被抓而供我出來的女的,明明是他自己同意性交易,我也告知會發表在網路上,這樣他應該也是所謂的共同正犯才對,但檢察官卻只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懲處她,我打電話反映,檢察官就說因為發文的是我不是她,向法院寫承報狀也無下文,請問這種情形司法不公該如何?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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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1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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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表現優良有機會聲請假釋,但是時間過短,累積點數恐不易。您可以嘗試聲請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

    2、檢察官的處理於法有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