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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農地契約糾紛

  •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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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8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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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農地因為不臨馬路,因此低於市價出售,簽約時買方臨時又要求加簽一條“如有道路佔用,需依照價金從買賣價中扣除”,說如果有被農路佔到私人地,那範圍要送他

    因地主確定不是農路同意加簽,是

     

    因為農路是鄉公所管轄,地籍圖即有資料,私人土地沒有佔用的疑慮,而且一般農地買賣是不可能扣除田埂的。

    但是代書契約上是寫“道路佔用”,

    於是原先買方說是農路,後改口產業道路。

    法官是否可以此為依據判定買方無理違約

    2公路局管轄是法定產業道路,會依法徵收補償。

    臨時加簽“如有”道路佔用情事?意指“有待認定”的條約,

    買方此時改口硬拗說是私人土地之產業道路,那就不需經過查詢申請,那是否就更沒有“被佔用”之疑慮,因為私人產業道路就是自己方便通行跟運送農產的便道而已。

    請問我的說法正確嗎?

    3買方寄來存證信函漏洞百出,他說經鑑界是產業道路多少坪,經過我向測量單位求證,鑑界單位之業務權責僅是鑑界,是不負責判斷是否為產業道路以及測量範圍的。

    請問如果依照這些資料,除了違約金之外,地主被延誤出售,是否即可向買方提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