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遺產買賣

遺產買賣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5 17:37 
  • 文章人氣:167
  • 個人積分:2876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甲乙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

    土地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5 17:43 
  • 文章人氣:193
  • 個人積分:26992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甲乙合計權利已過半,可依多數決方式決定出賣房屋,再將價金分配給丙即可;丙若想保有房屋,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將房屋全數買下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5 19:36 
  • 文章人氣:171
  • 個人積分:97856
  • 律師評價:2419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別共有人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人同意,且應有部分合計亦超過二分之一,若欲處分(包含出售)該共有物,則可以存證信函通知不願出賣之人以相同條件行使優先承購權,若通知函到達後十日內,皆未有表示承買之意思,則可將價金提存後移轉與買受人。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