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問題
- 余柏儒 (余柏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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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4 17:03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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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應該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依法要看您與同事衝突的狀況究竟如何,如果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第四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的話,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而且也不需要給付資遣費。但若您與同事衝突的狀況並不嚴重,依法老闆還是應經預告終止你們的勞動關係,且並應支付資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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