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繼承請教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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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4 20:52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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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及第1223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有侵害其他繼承人(兄姐)之特留分,被繼承人(兄姐)之應繼分為遺產1/2(60萬元),故兩人特留分為應繼分1/3(20萬元,各10萬元)。
民法第1144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兄弟姐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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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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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1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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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父母早亡,有兄姊各一人,甲成年結婚後無子嗣,不幸罹癌死亡,生前立遺囑,將全數產財120萬元由其妻繼承,請問是否有侵害兄,姐之特留分?若有,兄與姐之特留分各有多少錢?
您好!
甲的繼承人是配偶及兄姐共三人,兄姐的應繼分各四分之一(30萬元),特留分各十二分之一(10萬元),若甲立遺囑將遺產全分給配偶,顯然會侵害兄姐的特留分,兄姐可向配偶要求行使扣減權,取回遺產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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