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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繼承請教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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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0:52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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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及第1223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有侵害其他繼承人(兄姐)之特留分,被繼承人(兄姐)之應繼分為遺產1/2(60萬元),故兩人特留分為應繼分1/3(20萬元,各10萬元)。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兄弟姐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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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5 08:52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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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同陳大律師所述,僅補充:

    繼承人甲之兄姐,可主張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妻子返還特留分遺產

    謝謝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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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1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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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之父母早亡,有兄姊各一人,甲成年結婚後無子嗣,不幸罹癌死亡,生前立遺囑,將全數產財120萬元由其妻繼承,請問是否有侵害兄,姐之特留分?若有,兄與姐之特留分各有多少錢?

     

    您好!

    甲的繼承人是配偶及兄姐共三人,兄姐的應繼分各四分之一(30萬元),特留分各十二分之一(10萬元),若甲立遺囑將遺產全分給配偶,顯然會侵害兄姐的特留分,兄姐可向配偶要求行使扣減權,取回遺產的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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