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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法拍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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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7 07:14 
  • 文章人氣:320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有關  貴所的建物,倘當初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縱令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可依民法第426-1條,主張建物對於基地有租賃關係存在。惟 貴所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或債權人已超過15年未主張權利,依民法第125條,恐有時效消滅問題,建議正式諮詢律師,以詢求救濟

     

    民法第426-1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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