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法拍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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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7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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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所的建物,倘當初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縱令土地所有權人移轉,或可依民法第426-1條,主張建物對於基地有租賃關係存在。惟 貴所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或債權人已超過15年未主張權利,依民法第125條,恐有時效消滅問題,建議正式諮詢律師,以詢求救濟。
民法第426-1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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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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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7 10:10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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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除如陳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建議如待占用已滿20年
以避免對方訴請拆屋還地
參考法條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參考判例
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
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
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
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
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
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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