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管理費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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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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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另補充說明:若住戶長期未繳管理費,建議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以維護管委會之權益;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該住戶僅交罰款給主管機關,未必維護管委會之債權。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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