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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遊戲帳號

  • 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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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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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

    前陣子在臉書

    找了人要幫我抽遊戲虛寶(應該算是交易

    他保證會抽到指定獎項

    而我給他帳號之後

    他非但沒有成功達成

    而且隔天還在未經我同意下擅自登入我的遊戲帳號

    並且使用裡面的東西

    他登入時還騙我認識的人說是我表弟

    我總共損失了3000多

    而他後來將臉書封鎖了我

    我告訴他不要在用了

    之後又繼續盜用

    後來我把密碼改了

    想請問這是否觸法?

    又能否找到他登入我帳號的IP位置?(他登入的時間我知道)

    因為他有盜用我的帳號及虛寶

    如果觸法 追溯期又是多久?

    另外還想請問

    網路上被騙遊戲點數的追溯期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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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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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情形,對方盜用遊戲帳號之行為,似已構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此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換言之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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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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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