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罪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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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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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B女的部份只需要傳喚會計及小姐來作證,就可以證明其經營該按摩店,A男的部份還是可能遭認定是幫助犯,兩人互推,並不會因此無罪。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就相關事證作判斷,並協助答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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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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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經警方制作筆錄,則日後若要再更改,均應審慎,而本件是要朝有罪答辯還是無答辯,均會影響日後的權益,仍應全盤討論分析後,再進一步去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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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7:21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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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A及B二人似應構成刑法第231條圖利媒介性交猥褻罪之共同正犯,不論A有罪與否,因為B所為者已涉及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找小姐來從事色情工作),B都會構成構成刑法第231條圖利媒介性交猥褻罪。所以後續應研議的是如何將傷害降至最小的狀態。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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