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lemon123567 103-07-16 11:20

律師您好:

請問在自家上色情網站觀看色情影片是否犯法?

上述行為僅以IE瀏覽器在網站上點閱觀看,無任何重製與散布動作,有觸犯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嗎?

承上,如果影片內容涉及未滿十八歲之猥褻動作,點閱觀看線上影片者是否觸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6 1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散布性交易之訊息,似未有觸法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志摩 103-07-14 03:02

我朋友去年與前男友在一起時,兩人發生性關係,但是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並且在今年在色情網站上看到影片。

而女方打電話去問男方是否有上傳影片(依照警察意思詢問),男方說沒有,但女方還是想要告男方偷拍這項,請問這是算甚麼類別呢?

(註:發生關係時,男方已成年,女方未成年,發現時雙方皆已成年)

另外這樣女方大概可以求償多少呢,男方意思是想私下和解,請問這樣會建議要提出告訴還是私下和解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14 10:21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另將其上傳網路供大眾觀看,也觸犯了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此外,發生性關係當時一方未成年者,不論是否自願,都違反刑法277條對未成年人犯性交或猥褻罪,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附帶民事求償

2. 若您想私下和解,建議委任律師與對方洽談和解金額,以維護您的權益。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和解書內容應明確約定,包含將來若尚有影片流出之違約金等,而請求金額您可以先提出,再看對方之意見來討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4 16: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網路上流傳之影片及您與對方之相關通聯紀錄,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智群 (klaw) 103-07-14 23:08

 建議先行提告,提告之後地檢署仍會安排和解,到時再考慮是否和解即可

 

green 103-07-10 15:16

你好,因誤入色情網站想跳出亂按了幾下然後就跳出已加會員的頁面,網站告知要支付5000港幣約兩萬台幣,請問該怎麼辦?可以不理會嗎?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0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出具體之請求依據時,再為考慮,目前可先不予理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popolike 103-09-10 13:39

不好意思 我和您遇到同樣的問題,

 想請問你是否也會一直跳出色情視窗? 

想請問您是怎麼解決...?

家蓓 103-11-26 00:52

我也遇到一樣的問題。
跑出色情網站,要離開,後來就跳出視窗要付款5000港幣

請問不理會,會有法律責任嗎? 

丞姿 103-07-04 22:26

目前小孩跟母親就讀小二,一直都是隔代教養,母親目前沒工作因為阿嬤癌末在家裡照顧,阿公有躁鬱症有自殺紀錄,小孩很黏阿公,只是沒受過教育的阿公常因為媽媽在教育小孩而常起衝突甚至家暴,導致小孩常蹺課認為沒讀書沒關係,沒知識的阿公看色情影片也不會避,小孩子都知道他在看什麼,我真的不知道怎麼教養這小孩了想轉移給爸爸,爸爸不要,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通報社工單位,以便緊急安置,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iley 103-06-20 19:08

事因:: 前男友冒用我的肖像,在色情網站貼圖及寫blog。由於我們已經分手近1年了,我查到的時間點是從未分手時就開始寫blog。

請問應該是依循何種方式,可以該網站撤圖下來?  或是說,我可以另外針對前男友提告求償精神傷害??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0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要求並禁止其使用您之肖像,又若其將您之照片刊載於色情網站,尚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等相關犯罪。

您亦可提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0 22: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發函要求您的前男友將您的相關資料撤除。

2、您可以先行蒐證之後,提起告訴,不過必須依據所張貼的內容而判斷,是否涉及誹謗罪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定。

無奈的人 103-06-07 22:04

你好!

最近在下手機line一直狂收到莫名其妙的色情訊息

不管是色情圖片.偷拍影片.惡意程式植入.....

更妙的傳這些訊息是我老婆同事的老婆傳給我

(在下根本都不認識怎麼會有我的手機號碼)

任何時段瘋狂地傳給我

法律上我是否可報警處理?

因為已經忍無可忍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若是故意為之,則可能會涉及強制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瘋狂傳送色情圖片、影片之行為應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性騷擾,可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騷擾防治法第 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8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帳號可能被盜,您可先善意提醒,若非帳號被盜,而是故意行為,似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蘿蔔 103-02-13 16:56

想詢問一下

朋友經色情簡訊撥打叫小姐到汽車旅館性交易,雞頭宣稱旗下的小姐皆為滿18歲、而且都是自願出來做的,因此價碼都比較高。

朋友因為沒經驗也不知行情就跟該雞頭叫了小姐到汽車旅館。小姐一來就先收走8200元,因為朋友也非常緊張害怕,過程中未跟該女子說太多話,但有問她幾年次的,小姐回答80年次,故很明顯滿18歲!但朋友過度緊張因此沒了慾望,雖然有做但提前讓他先離開。

隔一天接到警方通知,告知該女孩只有17歲,要他去警局。朋友立即前往,在筆錄過程中坦承有性交有問對方年齡,而對方回答80年次。

請問這樣會被判刑嗎?應如何處理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此,若您有認為對方滿十八歲之相關證據,似可提出加以主張之,以避免成立該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跟未滿18歲人性交易  應該有違反兒少條例的問題  2.主要看行為人是否真的不知對方年紀  向你說的如果是透過媒介性交易  這部分對你朋友應該相對有利  可是否可以提出相關對話紀錄   3.不然就要看對方女生  外型打扮上是否讓人無法真的判斷其年紀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對方之外刑照片,或媒介者之說明,證明您主觀上認知對方滿18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2-12 18:14

請問國二小情侶透過LINE聊天,但是聊天內容出現色情的不雅字眼,例如:你有沒有穿內褲睡覺?,女孩媽媽看到非常憤怒因而拍下聊天內容呈交校方,雙方家長到校與導師及訓導主任商討懲處事宜,女孩表示對於此等內容並未感到不舒服,對此女孩母親提出性掃擾成立嗎?男孩該有什麼樣的懲處?


感謝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不構成相關犯罪,無須過度擔心,可待對方之請求,再視如何回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2-12 17:51

兩個國二小情侶,互為同學,透過LINE聊天,但言談內容出現色情字眼,讓女孩家長憤怒而拍下聊天紀錄呈交校方,收方家長到校與老師及訓導主任商討,但小情侶並未發生關係,且在兩情相悅下女方對這些文字坦言並無任何不悅或是不舒服,這樣的情況,性騷擾成立嗎?男孩被記過女孩無任何責罰的處分是否合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學校之處分有爭議,可先於學校申訴之,若不服學校之決定,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雙方互相對話要成立性騷擾機會不高 除非真的是一方惡意以類似用語騷擾對方  但你都說應該是屬於情侶關係  這提供你參考看看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成立犯罪,仍有疑義,可主張不成立之。若對學校處分不服,亦可加以申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彭琳琳 103-01-28 17:14

我先生去年中被傳到警察局做筆錄

說他在網路空間存放色情照片

現在收到法院傳票

但是……傳票開庭日期是1月24日,家人都沒有留意信件,一直到今天才看到信件,打電話去查詢是說改日期到2月18日開庭

請問他之前有車禍導致過失致死的案底,這樣會對他這個案件有影響嗎?

他這個案件會怎麼判刑?第一次開庭未到對他會有影響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在偵查程序或已經起訴?第一次開庭未到可以先向法官或檢察官說明,並應先了解回想案情,以利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彭琳琳 103-01-28 18: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在偵查程序或已經起訴?第一次開 ... (恕刪)

 

這是第一次開偵查庭的傳票,因為信件太晚看到以至於錯過開庭日期,詢問後得知2月18日再開庭

這個刑責會判很重嗎?我上網查兒少性交易第28條最重會判到3年……,會判這麼重嗎?如果易科罰金5百萬,我們也沒那麼多錢。該怎麼辦呢?

1.本件尚未經起訴者,則應依事發狀況確定後續是要一路爭取無罪還是認罪爭取緩起訴處分。建議在偵查中早日確定您的答辯方向,以免遭起訴後,又遭法院認定犯後態度不佳,判重一點。
2.有關前案部分,應注意其執行狀況如何,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發生本件犯罪事實且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依刑法第47條乃為累犯,要加重其刑(最低刑度門檻會拉上去)。
3.不過前案既為過失致死案件,則本件起訴後法院依刑法第74條應仍得宣告緩刑。(但還是建議若犯罪事實明確就別去拚法官的憐憫了,設法在偵查中解決。)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omars 103-01-17 14:27

我是從事泰式按摩業者,今日有位男客上門消費,進入包廂隨即向小姐要求打手槍,小姐表示沒有這個服務,不到半小時當按完肚子小姐出包廂拿熱毛巾進來擦肚子,隨即警方持搜索票衝入包廂抓人,警方訊問男客有無打手槍,男客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並告知我紙褲沾有精液,隨即帶我們回警局作筆錄.  男客回警局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服務和交易金額,   (我們被釣魚栽贓了)輪到我們做筆錄當然否認沒有從事色情交易,  請問到法院會怎麼判? 會有甚麼罪行?

再請問如果到法院判有罪,我因此無法營業(因房東有告知只要判有罪,就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子).

我可以向該小姐申請賠償,可以告她甚麼罪?

我們當初有簽工作契約,店裡經營單純按摩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判有罪後果自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5: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能主張該小姐違反與您訂立之契約,而向其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7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遭刑事法院認定涉嫌容留、媒介性交易,並經判決有罪,則您恐無法說服民事庭法官,該小姐造成您的損害,並主張您與小姐的關係為普通的僱傭關係。

omars 103-01-16 01:27

我是從事泰式按摩業者,今日有位男客上門消費,進入包廂隨即向小姐要求打手槍,小姐表示沒有這個服務,不到半小時當按完肚子小姐出包廂拿熱毛巾進來擦肚子,隨即警方持搜索票衝入包廂抓人,警方訊問男客有無打手槍,男客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並告知我紙褲沾有精液,隨即帶我們回警局作筆錄.  男客回警局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服務和交易金額,   (我們被釣魚栽贓了)輪到我們做筆錄當然否認沒有從事色情交易,  請問到法院會怎麼判? 會有甚麼罪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為該店之負責人,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31條之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矛盾之處很多,進入訴訟程序後,您們應好好方禦,以爭取自己的清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1-16 09:33

大大你好 有關警察違法釣魚的事情

現在很多店都有遇到  我朋友開的按摩店前陣子也遇到了

但目前已經順利解決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將全部的事情跟處理經過跟你分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6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誠如謝大律師所言,又本案似可爭執該紙褲是否確實沾有精液,並得送請法院作鑑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部分,均可提出相關爭執與質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omars 103-01-17 14:17

 再請問如果到法院判有罪,我因此無法營業(因房東有告知只要判有罪,就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子).

我可以向該小姐申請賠償,可以告她甚麼罪?

我們當初有簽工作契約,店裡經營單純按摩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判有罪後果自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0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小姐之契約如何約定,若有相關損害賠償條款,可加以主張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布 102-11-16 20:48

想請問一下,最近因為半年前在網路因為在網站上為獲取積分

而PO了些色情圖片被查獲,雖已做完筆錄

不過最近因為收到傳票要第一次出庭。

想請問這樣的罰則大概是如何??

整個案件結束回延宕多久時間??

會不會留下什麼特殊案底還是??

呂文正 (凱文兔) 102-11-16 21:33
回覆 小布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一下,最近因為半年前在網路因為在網站上為獲取積分

而PO了些色情圖片被查 ... (恕刪)

您好,按您所述

涉嫌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第28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參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接下來會移送給地檢署,由檢察官來進行偵辦,本件您應以爭取緩起訴為方向,對您才比較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於前往偵訊前,應先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法律小學生 102-11-18 16:42

大大你好 就此類在網路上散布色情圖片的犯罪

本人及周遭許多朋友 都有相關處理經驗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將相關心得與你交流

光頭 102-11-13 23:40

9月下旬接到警方通知 說我在網路上PO色情圖片,偵訊完後移送地檢署

移送完後 11/1開偵查庭了...

在昨天查詢到 被地檢署起訴了..

想請問 偵查終結到收到起訴書 大概會多久?

寄來的起訴書 會有包含所謂檢察官查證到的起訴證據嗎?

假如沒有  那要寫答辯狀 沒有起訴證據 那我要怎麼找律師寫呢

1.應該一周左右就會收到起訴書  2. 檢察官起訴一定要附上證據  起訴書中會有記載  3.至於詳細證據如何  要經閱卷才會知道  惟被告本人目前不能閱卷  只可以請法院複印筆錄影本   4.如果有必要可以請律師撰寫書狀

光頭 102-11-13 23:50

律師您這樣說 我的起訴書 會有證據 
但不會是檢察官給法官的"完整"證據囉?
那這樣掌握不到證據答辯狀 豈不是相當不利? 

沈恆 (沈律師) 102-11-14 03:20

您好!起訴狀只會列證據清單,不會有詳細證據內容;若要有效答辯,可以請律師幫忙閱卷並撰狀。以上謹供您參考。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既已經檢察官起訴,建議應儘速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以進行閱卷,方能進一步了解卷證資料、規劃辯護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4 12:54
回覆 光頭 的發言內容:

有查到ip嗎?是公開的嗎?您可以收到起訴書後,委請律師辯護及閱卷

請幫忙到本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法律小學生 102-11-14 18:43

大大你好 關於你違犯妨害風化被起訴一事

我有相關經驗可與你分享交流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詳談

 

 

小天 102-09-15 01:04

有人想在色情網站上貼我的手機號碼 我跟他不熟也不知道這樣他有什麼好處 如果他真的貼了我可以告他嗎?

您好,

      1.手機個人資料,任意公布可能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將有刑事民事責任

      2.且因公布在色情網站,可能也會有刑法第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的問題。

      3.另外若因此不斷遭到騷擾騷擾您的人也會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Debby 102-08-29 03:31

有人在類似色情網站上任意公布我的臉書電話號碼

懷疑是熟人所為   造成陌生人打電話騷擾 隱私已洩漏還觸犯個資法 請問要如何報警 要提供的資料還要有哪些才足以報案?
Debby 102-08-29 03:06

有人在類似色情網站上任意公布我的臉書電話號碼

懷疑是熟人所為   造成陌生人打電話騷擾

隱私已洩漏還觸犯個資

請問要如何報警

警察會理人嗎?

要提供的資料還要有哪些才足以報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任,您可先將網頁資料列印後,再請警察或檢察官去調取帳號之所有人,以便令對方獲得制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06-18 20:10

昨天上了香港的一個色情網站
點了我已18歲,然後又點了我同意
結果點了一個影片 顯示已成為會員
但任何東西都不能看
而且我都沒有填任何個人資料
然後他要求我在三日之內匯款過去

之後我就寄e-mail過去 要求他將我退出會員
他告知我無法將我退出會員
他說在登錄會員的同時 電子合約費用即產生
除非我匯款過去 他才能將我退出會員
否則我不匯錢過去 我就是違背電子合約在先 他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而我又問 那有毀約辦法嗎 能支付毀約金嗎

他回我本公司不會收取會員費以外的費用


我該怎麼辦?
還是有可能是詐騙集團?

煞祿 102-07-21 11:59

 詐騙集團啦

不理會他啦!

 

小安 103-03-14 20:15
回覆 煞祿 的發言內容:

我今天也遇到相同的問題...所以很緊張擔心..為了安心所以請問律師大人:就是確定不用理會它,沒有任何法律問題是嗎?

 

阿龍 102-06-07 12:22

律師大人你好 :

  我們公司有經營一個網站, 但是最近常常被網友張貼一些色情內容與圖片(摸摸茶或是小姐外送的資訊)請問我們公司有責任嗎? (目前是已先刪除, 但是一直都不定期會來張貼),  另外我門是否可以採取法律程序對它們求償? 大約可以得到甚麼賠償呢? 因為我們也沒有實際上真的受損, 不知到是否無法得到任何的賠償!! 或是只能去警察局備案而已? 

 

謝謝你的解答

1.或許可考慮提出散佈猥褻物或性交易訊息 2.要請求民事賠償 要證明自己損害在哪裡 你認為商譽受有損害 可能要針對這部分提出證明

阿龍 102-06-07 14:50

謝謝律師

但是我們很難舉證 看到也立即刪除 對我們的管理很困擾 難道都沒有任何方式可以保護我們?

呼喚 102-05-28 13:27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無故被女性說性騷擾的話要怎麼證明自己?
事情是這樣的
從2012年8月開始,我跟另外兩位總共3人到一家廣告公司上晚班
但只有我是男的,
因為上班時間是下午5點到晚上3點
而這段期間公司的其他人都下班了,只剩我們晚班的人
但我們一次只會有兩個人上班
今年4月開始
另外兩位同事因為我們有小爭吵的關係而開始都互相不在說話
由於4月初會跟他們爭吵是因為兩位同事在上班時會天天帶男友上班
且無故經常亂找人代班造成我上班上非常困擾
所以當時為了這件事起了口角
不過事後我們也只是不再互相說話這樣而已


但是在4月底其中一位離職
5月初時我接到公司說有人反映我會觀看限制級節目
甚至有一些言語或肢體上對同事有性騷擾
而現在5月底了,我又再一次收到公司說有人陸續反映我還是一樣
我很疑惑
我們上班的內容是觀看整片電視牆
雖然節目頻道很多但是根本沒有那種限制級的色情頻道
並且言語或肢體的話更是不可能
肢體方便就連以前大家都聊天很開心的時候我也沒碰過其他人
言語上我也頂多跟他們在閒暇時聊聊當時的新聞內容和綜藝節目
但是最近另外一位同事要離職
公司在是對我說有人陸續反映後,我認為是另外兩位蓄意對我誣告
畢竟我們晚班上班時公司沒有人
加上性騷擾這件事一般人第一映像都是直接相信女方
我們上班的工作室並沒有監視錄影的設備
萬一公司聽信其他人這樣誣告我該怎麼自保?
畢竟雖然我沒有做,但是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證明自己沒做
所以現在很希望律師能夠幫忙解惑

keny ko 102-05-21 22:29

請問!我約半年前在網路上有看到外約出遊訊息的電話,就寫在紙上~但現在已不知道是從哪個網站看到~更不知道是誰PO的文‧

今年5/14號打電話過去想試約看看,但是接電話的那一方的女生,卻問我是從何得知的訊息!!我因為不想跟他說是從網路看到,怕被認為是老宅男~所以跟他說是朋友提供的訊息,但他就說要我提供朋友的電話,我先答應然後掛他電話,因為我想打發她,(我不想約了)
之後幾天她有發簡訊跟我要電話,昨天5月20號,我回簡訊給她說,我不給她電話了,就當我沒打過她的電話吧!!  沒多久她回了一封簡訊說要告人~~

我想問的是,我沒有提到任何關於色情金錢,而且我也只是想約出來唱歌喝酒就好,我連對方的名子都不知道,互不認識!!
請問對方可以提告我嗎?判什麼罪!?

這讓我晚上都無法睡覺~~很怕會曝光!!!

煞祿 103-01-24 13:39

慣用的色情廣告 交易不成就用此恐嚇取財 你報警就對了

keny ko 102-05-21 22:17

請問!我約半年前在網路上有看到外約出遊訊息的電話,就寫在紙上~但現在已不知道是從哪個網站看到~更不知道是誰PO的文‧

今年5/14號打電話過去想試約看看,但是接電話的那一方的女生,卻問我是從何得知的訊息!!我因為不想跟他說是從網路看到,怕被認為是老宅男~所以跟他說是朋友提供的訊息,但他就說要我提供朋友的電話,我先說會給他電話,因為我想打發她,(我不想約了)
之後幾天她有發簡訊跟我要電話,昨天5月20號,我回簡訊給她說,我不給她電話了,就當我沒打過她的電話!!  沒多久她回了一封簡訊說要告人~~

我想問的是,我沒有提到任何關於色情金錢,而且我也只是想約出來唱歌喝酒就好,我連對方的名子都不知道,互不認識!!
請問對方可以提告我嗎?判什麼罪!?

這讓我晚上都無法睡覺~~很怕會曝光!!!

jj 102-05-08 11:00

請問,網路虛擬性交平台是合法性的嘛?

 

網路性交,為利用網路從事牽涉第二者以上,但並沒有直接接觸到對方的性刺激行為的一種虛擬性愛。由於是以引起性興奮為目的,而展示或描述人類身體或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表現,即為「網路色情[1]」的一種形式。該類型行為亦被簡稱為網交,起始於1990年代網路電子郵件(E-mail)的發明,歷經文字聊天等方式,而成熟發展於網路互動通訊之後。

迄今,多國對網交是否認定為正式性行為的態度不一,部分學者也對其範圍是否包含「利用網路媒介從事實際性行為」而有所爭議。同樣類型的性交類型為以電話作為媒介的電話性交 。

 

也就是說各國有各國的法規,但我想問

如果本公司專門製作情趣用品,也提供網路虛擬性交平台(傳道具間的雲端互動)

 

這樣子有犯法嘛?

謝謝

小張 102-04-20 10:58
你好, 小弟今天一時無聊上UT聊天室假冒女生, 與一網友密聊聊天時, 他說可不可以約我出去, 我開玩笑說要給錢, 他說多少, 我開玩笑說8000/2hr, 還提到些交易細節跟去他家交易之類的字眼, 小弟純屬一時無聊開玩笑不會真的去見面, 原本想就跟她說我是男生跟你開玩笑的, 但在這之前就被UT踢出聊天室, 說違反發言, 然後在UT首頁又看到下面公告, "敬告 各位網路使用者,本公司業接獲警政單位多次通知在聊天室從事不法媒介散布色情等其他犯罪內容,因此本公司將主動進行網路內容過濾,除如發現民眾利用本公司網站進行犯罪者(諸如:色情、毒? ~等不法內容或煽惑他人犯罪者),將立即停止該聊天室使用,並將相關資料主動移請警政單位追訴不法行為,切勿自誤。 UThome致上" 現在很緊張, 想請問律師小弟這樣的行為有無違法, 假如UT主動送出這段談話給警政單位, 後續可能會有怎麼樣的動作?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感謝萬分!
你可能會被認定是有媒介性交的行為,網路上留言應該要小心。
小張 102-04-20 10:57
你好, 小弟今天一時無聊上UT聊天室假冒女生, 與一網友密聊聊天時, 他說可不可以約我出去, 我開玩笑說要給錢, 他說多少, 我開玩笑說8000/2hr, 還提到些交易細節跟去他家交易之類的字眼, 小弟純屬一時無聊開玩笑不會真的去見面, 原本想就跟她說我是男生跟你開玩笑的, 但在這之前就被UT踢出聊天室, 說違反發言, 然後在UT首頁又看到下面公告, "敬告 各位網路使用者,本公司業接獲警政單位多次通知在聊天室從事不法媒介散布色情等其他犯罪內容,因此本公司將主動進行網路內容過濾,除如發現民眾利用本公司網站進行犯罪者(諸如:色情、毒? ~等不法內容或煽惑他人犯罪者),將立即停止該聊天室使用,並將相關資料主動移請警政單位追訴不法行為,切勿自誤。 UThome致上" 現在很緊張, 想請問律師小弟這樣的行為有無違法, 假如UT主動送出這段談話給警政單位, 後續可能會有怎麼樣的動作?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感謝萬分!
如果是屬於密語 除非你的代號有讓人可以聯想到性交易 否則應該不至於有違法問題
小張 102-04-20 10:55
你好, 小弟今天一時無聊上UT聊天室假冒女生, 與一網友密聊聊天時, 他說可不可以約我出去, 我開玩笑說要給錢, 他說多少, 我開玩笑說8000/2hr, 還提到些交易細節跟去他家交易之類的字眼, 小弟純屬一時無聊開玩笑不會真的去見面, 原本想就跟她說我是男生跟你開玩笑的, 但在這之前就被UT踢出聊天室, 說違反發言, 然後在UT首頁又看到下面公告, "敬告 各位網路使用者,本公司業接獲警政單位多次通知在聊天室從事不法媒介散布色情等其他犯罪內容,因此本公司將主動進行網路內容過濾,除如發現民眾利用本公司網站進行犯罪者(諸如:色情、毒? ~等不法內容或煽惑他人犯罪者),將立即停止該聊天室使用,並將相關資料主動移請警政單位追訴不法行為,切勿自誤。 UThome致上" 現在很緊張, 想請問律師小弟這樣的行為有無違法, 假如UT主動送出這段談話給警政單位, 後續可能會有怎麼樣的動作?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涉及性交易防制法,屬刑事案件,所以您需注意最近有無接獲傳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ocktilldie 102-04-20 10:38

(怕之前文章好想沒貼到, 再po一次)

你好, 小弟今天一時無聊上UT聊天室假冒女生, 與一網友密聊聊天時, 他說可不可以約我出去, 我開玩笑說要給錢, 他說多少, 我開玩笑說8000/2hr, 還提到些交易細節跟去他家交易之類的字眼, 小弟純屬一時無聊開玩笑不會真的去見面, 原本想就跟她說我是男生跟你開玩笑的, 但在這之前就被UT踢出聊天室, 說違反發言, 然後在UT首頁又看到下面公告, 

"敬告 各位網路使用者,本公司業接獲警政單位多次通知在聊天室從事不法媒介散布色情等其他犯罪內容,因此本公司將主動進行網路內容過濾,除如發現民眾利用本公司網站進行犯罪者(諸如:色情、毒? ~等不法內容或煽惑他人犯罪者),將立即停止該聊天室使用,並將相關資料主動移請警政單位追訴不法行為,切勿自誤。 
UThome致上"

現在很緊張, 想請問律師小弟這樣的行為有無違法, 假如UT主動送出這段談話給警政單位, 後續可能會有怎麼樣的動作?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感謝萬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0 11:19
回覆 rocktilldie 的發言內容:

(怕之前文章好想沒貼到, 再po一次)

你好, 小弟今天一時無聊上UT聊天室假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等您收到傳票後再做決定。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小張 102-04-20 11:29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rocktilldie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律師回復, 我人在台北市

如果您有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show 102-02-04 12:47

女方為越南新娘,在按摩店工作(大夜班,有提供色情服務),欲把小孩偷送回越南。

現在雙方已協議離婚,但女方不肯遷出戶籍及搬離。請問以下幾點:

1.(一)離婚條件是小孩監護權歸女方,女方負擔所有扶養費,男方不須負擔。

(二)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容之外的財產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    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且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請問以上條例,是否雙方都不可以再向對方要求贍養費扶養費等費用

2.女方在離婚前有向法院提告男方家暴,男方收到法院傳票2/26開庭,(事出因女方那日堅持要去上夜班,男方抱住不讓她去,拉扯下女方手肘撞到牆壁而擦傷),今日2/4雙方協議離婚,已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成功。

請問女方提告家暴還屬有效嗎?2/26男方是否須出庭法院?

3.現在雙方已離婚離婚前住所為男方父親房子,女方現在卻不願將戶籍遷出及搬出去。

請問有何方法可使女方盡速搬離男方住所?

1.子女扶養費有約定 在父母間有效 不過不能對抗子女 2.傷害罪是否成立以行為時認定 並非離婚後就當然沒事 3.所有權人可以去戶政 直接將他的戶籍遷出 4.你不讓他進屋 如果他無故進入 可以報警處理

 雖然已經離婚,不過家暴法對於前配偶還是有規範的。

所以,你還是要去開庭,如果裁定家暴令下來,你也必須要遵守。

歡迎瀏覽本所網頁。

 

1.請問以上條例,是否雙方都不可以再向對方要求贍養費扶養費等費用
A:對!

2.請問女方提告家暴還屬有效嗎?2/26男方是否須出庭法院?

A:有效!要出庭!

3.現在雙方已離婚離婚前住所為男方父親房子,女方現在卻不願將戶籍遷出及搬出去。

請問有何方法可使女方盡速搬離男方住所?
A:戶籍的部分,你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申請「逕為遷出登記
申請書  (按我)

要前妻搬出去的部分,則要小心處理,你要是把她東西處理不好,萬一少了什麼,搞不好會被告毀損罪。
建議你最好還是找律師好好討論一下

小林 102-01-28 14:24
律師您好: 我跟我朋友最近想要開一家網路公司,主要是從事一些遊戲內容的游覽。為了吸引更多人來看,未來會增加一些內容,所以想請問您的意見。 1. 請問用FLASH GAME免費連結到我的網站是否會有侵權的問題? 因為外國有很多FLASH GAME是提供連接CODE,他們是要賺連結後的廣告費。 2. 延續前一個問題,有一個FLASH GAME是用任天堂或是其它大廠的角色去設計成免費的FLASH GAME,是否有侵權問題? 我看很多網站都寫說”若有侵權請告知,三日內將會移除。這樣就不會有問題嗎? 3. 我有用YOUTUBE去連結一些遊戲畫面,這應該會有侵權問題? 若是的話,我自己用遊戲主機去操作畫面後上傳到YOUTUBE,我再連到我的網站,這樣OK嗎? 4. 有關產品圖片,有一些商品不好找,若是有一些外國賣場的商品快下架了,下架後都不會刊登,抓圖修改後是否會有問題? 5. 若未來上線後有人來我的網站PO一些色情或是援交訊息,來不急發現處理,會有問題嗎?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列之幾項,均有可能會侵害到著作權,重點在於是否合理使用,至於網站上po文問題,應列上警示文字,並加強管理,以免被牽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ow 102-01-19 02:04

您好!

女方是越南新娘,每天下午4點至隔天早上在按摩護膚店工作(有提供色情服務),並與客戶外遇,近期女方想把10歲女兒送回越南,但男方不同意,女方偷帶走小孩到機場,後被男方家屬在機場堵住帶回小孩,現小孩被男方寄養在小孩姑姑家.

1.男方並無女方在色情按摩店及跟客人發生性關係證據.

2.男方僅有從小孩臉書截取到一段對話,是女方利用女兒名字照片與不明男士下流的對話(有談到女方外遇對象),該不明男士截取這對段話圖片傳至小孩臉書並留言警告女方再不與他聯絡,他就要將這段下流的對話傳給女方外遇對象的老婆.

3.因女方曾欲將小孩偷偷帶出國,擔心再次發生,故男方現在不讓女方與小孩見面,女方一天至少打2通110叫警察到家中說男方不給她看小孩,說小孩她也有監護權,如男方不將小孩帶回給她顧,她就要提告男方.

4.今晚警察來到男方家裡要求男方將小孩帶回家讓女方也能顧,但一帶回女方即刻用越南話和小孩說"媽媽沒有見到妳會死掉,妳不回來媽媽就要走了,來嚇小孩不準再離開她身邊.

請問上述情況,男方可先讓女方不與小孩接觸嗎?同時著手進行離婚手續,因女方從事色情行業及外遇時,男方並無證據,僅有一段從小孩臉書截取下來的對話,也可以當做證據嗎?對於男方爭取小孩監護權是否有幫助?或是有其它方案或法條,可幫助男方盡早離婚並取得小孩監護權,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並聲請小孩監護權,若您妻子確實有外遇及在情色護膚店工作情事,對於您所提的離婚訴訟聲請監護權,自然會很有幫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0 12:28

1.警方沒權利要求您帶回,必須是涉及刑事案件才行。

2.如果您確定有涉及色情,您可以向警方舉報,如果當場逮獲,必須遣返,對您是有很大幫助,且不必請到律師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Google+1或臉書分享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免費諮詢,謝謝。

外來者 102-01-12 08:37

請問,如果網路PO色情圖,已於法院結案
過了一個月後,警察局又來通知書,要我到案說明
我可以不去嗎?(確定是同一行為)
如果去了只要告知已被法院判刑就好嗎?

 

那萬一之後又有同樣的通知書送達,不管在哪都得去嗎?有沒有辦法在電話中就聲明已遭判刑確定,省去來回奔波的麻煩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建議您先與承辦員警聯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對於警察的通知書

你是可以不必去應訊

但是你下次再不去,警察就會請檢察官開拘票了

 

建議你還是去跟警察把問題說清楚,以免旁生枝節、也可以一勞永逸

薏仁 101-12-12 18:21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的伊莉帳號之前借給網友使用,網友他從沒見過,只知道對方的暱稱,後來那個網友有用過我朋友的帳號在論壇上po色情照被警察抓到了,以妨礙風化罪名請他做筆錄,他從頭到尾都否認是他做的,在簡易庭時也呈上證據(他的上班簽到紀錄與po文時間對照,但因為有幾篇是凌晨po的,沒辦法都証明不是他)。

但昨天到地方法院時檢察官抓到證據有不足之處,採不相信的看法,也說了就算不是他,他把帳號借人也是有罪(這邊他很清楚做錯了,也願意受罰),最後是說要起訴他,還跟他說到最高法院都判很重,有想要他當庭認罪的感覺,但因為真的不是他做的呀,發生這種事情他也很無奈,只能堅持立場,說真的不是他,開庭時間也很短(5分鐘左右),讓我很擔心是不是真的會認定是他做的起訴他。

昨天上網查法條:
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就開始很擔心會不會真的被抓去關

1.想請問一下有相關經驗或對法律精通的大大們可以告訴我這樣的情況,法官這邊通常會怎麼判?會不會真的判到有期徒刑呢?

2.因為他家就只有他有穩定的收入,家中還有弟妹要養,經濟狀況很不好,這邊可以跟法官請求從輕判刑嗎?要寫書面文件嗎?可不可以提供我格式呢?還是現在已經太遲了,不能送了?

3.起訴書大概多久會送到呢?

真的很擔心他的狀況,希望大家能給予意見,謝謝大家!!!

小風 101-10-30 00:07

女友的前男友在分手後不斷打電話騷擾女友,私人電話已設拒絕來電,但仍會一直打電話到女友上班公司,一天最多30多通以上,女友感到身心俱疲,電話中內容如無恐嚇性語言或色情語言,是否仍可提告此人強制罪?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建村 101-07-11 19:53
初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8條

我目前已滿20歲

因為一時糊塗 不懂法律

所以不小心散撥了~未成年色情影片~放在無名上被網友檢舉

我已經給警察局做完筆錄了!

問題1. 請問檢方那裡約多久會有公文下來給我?

問題2. 這第28條刑罰~判最輕的話是會怎麼裁決呢?

問題3. 這第28條刑罰~判重的畫會怎樣裁決呢?

問題4. 我會被判決坐牢三年嗎?

問題5. 我會被罰錢嗎?

問題6. 我家境不好!若要罰錢也沒錢可以罰~請問該怎辦呢?一定會罰錢嗎?

問題7. 假如過幾天檢方那裡有公文下來~要我去法院的話~我該如何辯解才能取得檢方的諒解呢?

問題8. 請問我7月9日去警察局做完筆錄了~檢方那裡最快多久有公文下來?

問題9. 檢方那裡一定會發公文下來嗎?會有可能不被起訴嗎? 問題10. 我是去年10月被檢舉,今年7月9日才被警察抓去問話筆錄,請問我有可能被檢方起訴嗎?

好焦慮~誰懂這方面知識的請盡快回答我!
提供一則判決主文供你參考:○○○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歡迎您備妥資料,來電預約,楊俊鑫律師會親自與您討論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熱線:02-28717475 0928967948 所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 為不懂法律的您分憂解愁;為沒時間跑法院的您跑腿; 為不公不道的事不屈不撓;是楊俊鑫律師秉持的理念。
taiwanlin 100-10-27 20:55
1.現在告發網友94年1月寄來的色情影片,是否有超過追訴期?
2.對方涉嫌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第235條),發生日94年1月起,有效追訴期到何時?
3.如果去告發後,檢方說只有5年追溯期,現在已經超過追訴期,是否正確?
4.若未超過追訴期?檢方不願偵辦,該如何處理?
敬請提供法律依據,謝謝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其中散布、播送等行為態樣的對象應該是公眾,如果只是向特定人寄送,並不構成本罪。

 

賴虎 100-10-26 23:58

我之前在報紙找到一份工作,
工作內容是張貼小廣告在汽車後照鏡,
 
工作做了三年,期間一直都沒有任何事情,
也到過警察局.經錄音求證為非色情也都沒事,
只開出環保局的廢棄物清理法罰單。
 
廣告單上面並無任何性暗示字眼,
廣告單內容是「友誼真誠」及電話
 

 但今年7月被警察通知到警察局作三件筆錄,
警察是以行車紀錄器拍攝的
並不是以現行犯,所以我被拍到都不知情
也不清楚這行業觸犯法律
 
檢察官起訴了一件,
但另外兩件因證據不足而退下來,
已開過簡易偵查庭,
檢察官是說我涉及妨礙風化媒介性交易,


 
後來這件已經在八月開完庭
也收到簡易判決通知書
 

 
但是5月以及6月也各被起訴了一件
想請問
這份工作我已經沒做了
但是五月 六月 七月 總共被起訴了三件
第一件已經開完庭了 結果是簡易判決 三個月以下
 
但在10月卻因證據補足而移送另外一件
但我三件應該算是同一件才對
因為我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的
我當時並不知道自己已違法
況且不是現行犯
事隔幾個月法院才寄傳票通知


 
想請問
這樣會影響第一件的簡易判決結果嗎
 
還有
二三件假如也是簡易判決下來
三件加起來會不會改為要服刑?

或是
本來兩件都並無證據
只有一件遭到起訴
被起訴那件我在開庭認罪之後
會不會另外兩件也一慨認為有犯罪事實而起訴

簡易判決通常會怎麼判決
服勞務役或是易科罰金嗎?
因為法官開庭第一件認為我是不知情情況下
所以給我判三個月以下的簡易判決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0-27 12:11
回覆 賴虎 的發言內容:

我之前在報紙找到一份工作,
工作內容是張貼小廣告在汽車後照鏡 ... (恕刪)

1.不會影響第一件的簡易判決

2.簡易判決基本上都可以易科罰金,但是否准予易科罰金,要看案件執行時,執行檢察官的決定。

3.因為有數個案件,到時候可以請求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QQ 100-06-03 10:38

您好~如果是未滿14歲的小朋友因為好玩在我帳號的相本裏貼色情漫畫,那他會有什麼刑罰或記錄嗎?謝謝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如果真的是你未滿十四歲的小孩做的事,那檢察官應會以無責任能力為理由,作成不起訴處分。

QQ 100-06-03 09:56

您好~之前警局通知我帳號的相本裏有貼色情漫畫,可是我真的沒有(因為帳號我設過就忘記了),檢察官認為IP是我家就是我做的,怎麼辦?IP有可能被盜嗎?謝謝.

kosan2 100-06-03 10:11

 您好:

如果您的電腦曾經中過毒,導致他人利用木馬程式盜用您的帳號者,您可以向檢察官要求調取設於網路公司內之伺服器登入時間、地點,並提出當時您並未在家中使用電腦之不在場證明,以供檢察官查證!

故鄉 96-07-10 10:5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終止收養關係後,如何改姓?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的情形是當初我 是未婚生子,所以去戶政報戶時是報(生父領養),但因後來他一直不去工作,所以我們也沒結婚,之後我帶兩個小朋友離開了。至今已經5-6年了,他知到我們 在住哪卻從沒拿過小朋友的教育費給我,我想把小孩改為我的姓,但戶政說必須有生父簽同意書到法院才行。我找過生父了,他頭先都說好,卻裝笑好幾次,後來被 我煩到不行時,才說有人幫我養大小孩,何樂而不為,我該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 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 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6條、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養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違反第26條(註四) 第2項或第28條(註五)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本案,題意所提若為事實,則養父之行為,應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身為其最 近尊親之母親,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至於此時,該兒童或少年,如何改姓?依姓名條例第6條(註六)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註七)之 規定,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且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是本案中的母親,得於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註八)、第5條(註九)第2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申請核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8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婚子女改姓?
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參照。另有無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3月29日95 年度訴字第02760號判決可資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 其他物品。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參照。
註六: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參照。
註七:姓名條例第10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參照。
註八: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參照。
註 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 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愛是要天天說出來的,所以大家來說情話吧
今天我與妳同行,明日我與妳相隨;
他日以及爾後的日子裹,我與妳同在;
不論風如何吹,我愛妳的誓言,妳都聽得到.....

故鄉 96-06-27 16:20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前夫有不當管教,我可以爭取監護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三年前與其前夫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前夫所有,在偶然情況下得知前夫有不當管教情事等,想請問我可以爭取監護權嗎(註一)?
【解析】
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之最近尊親屬,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故本案中的前夫,倘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本案中的提問人,自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前夫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民法第1055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是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自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本案中的前夫,若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本案中的提問人,亦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註四),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5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爭取小孩監護權
註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註四:實務上,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改定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07月28日92年度監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