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無預警要求減薪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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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0 09:56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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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4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基法第21條與第2條相關規定之精神,資方的減薪措施一定要取得勞工的同意,才可實施,否則勞工是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準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而所謂取得勞工同意,即雙方重新訂定新約之方式為之。
依您所述,您先生之老闆片面減少工資,由於您先生並未同意,故其減少工資之行為無效,您先生可依上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向老闆請求依原約定給付薪資。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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