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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能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 龜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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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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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們:我住家已經居住超過30年,當初是爸爸有跟某人(已過世)付了一筆錢,自己在這塊土地蓋屋,並無實際買賣或承租關係(沒有契約只是口頭要這塊地),最近收到市府公文說我無權占有土地,要搬遷並清除地上物後歸還,但不久後又被檢舉違建,詢問後說因我是佔有土地,因此根本不可能取得建照跟使用執照,所以上面的建築物也就是違建,我不能適用於既存違建,所以無法緩拆

    但有人建議我能去申請地上權,因此想請問公有土地是否也能時效取得地上權?又或者我是否能夠與市府承租土地呢?已經居住了超過30年,突然要我搬遷真的不知怎辦?我只有門牌,戶籍,有繳水電費,沒有建照跟使用執照,沒有繳房屋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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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6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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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如果土地沒有下列情事就可以:

    (一)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馬偉涵 (馬偉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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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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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29號
  • 您好:

    一、公有土地若仍為公用而未經廢止變更為非公用,或本屬不得為私有者(土地法第14條),即屬不融通物,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二、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占有人也只是依時效取得規定獲得一「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況且,如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起訴訟後始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則法院在審理中將不會參酌該登記請求作為占有權源。

    三、至於違建部分,假設您是在台北市,既存建物會被拆除的原因並非有無建照,而係「占用市有土地,經核定優先拆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

    結論:

    1、請先釐清土地是否仍為公用狀態,或為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若否,

    2、在市府起訴前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以對抗後續訴訟

    3、以上僅就法律方向提供意見,因關乎重大權益,仍建議備妥資料與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洽談,以免遲誤時機。

     

    馬偉涵律師 敬上

  • 連絡電話:0912784430;電郵:maweihan@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