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收據遺失
- 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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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1 17:32 最後編輯日期:104-02-0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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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各住戶來管理室,他說有一封很重要的掛號信一直沒收到,他那封掛號信是他家人從北部寄的,他有打電話問過郵局,郵局說那封信已經送到我管理室了,而且也已經”簽收”了。所以我回想起那天,我沒有和郵差點交數量就”簽收”,而我也沒收到那名住戶的掛號信。
那信件裡面是住戶捐款給寺廟的收據(不是發票),總共130萬,是住戶要抵稅用的,如果沒有那些收據,他們就要多繳90萬的稅金。
我同事有問過認識的會計師,會計師說遺失的收據只要存根聯的影本,然後蓋上廟方的大小章與正本相符,也是可以向國稅局報稅的。
但現在問題是,廟方不願配合解決,住戶堅持我要找到正本,但是正本已經找不到了,住戶說要我賠償90萬。
如果我與住戶簽寫切結書,說我願意負擔損失,以法律而言,這樣我需要付90萬嗎?
我目前想到方法是,如果對方要告我賠償,我便請他拿出捐獻的數據資料,到最後還是要查到廟方的會計,這樣我還需要賠90萬嗎?
或者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
我只有低低薪水2萬塊,根本就負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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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2/11將在區公所進行調解,公司要我簽下一份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xxx因各人疏失造成掛信件遺失,本人同意無條件配合公司處理有關本案件之法律程序
請問這個法律程序包含要我全額負責?
我簽了這份切結書會有什麼問題?
- 祈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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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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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
我不是律師及會計師,但我把我所知道的告訴妳,妳參考即可:
根據所§11第4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所§17第一項第2款
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綜上所述,並非所有捐贈皆可扣除,要合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且有限額。
可以了解那間廟的收據到底可不可以扣除,再處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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