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相關
- 大人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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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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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行政訴訟二次已畢. 經台北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判決敗訴. 請問是否還能向最高法院上訴.
因被測人當時不懂員警執法程序和被測人法律權利. 兩次上訴書中,未提及員警不允許被測人同時'休息15分鐘和喝水'. 休息和喝水只被允許其一; 換言之,喝水即測; 休息15分鐘,即不能喝水. 導致被測人口乾舌燥,精疲力竭,必須等到整個酒測流程結束,包括吹氣,畫同心圓,走直線10公尺,金雞獨立30秒...1個多小時後,警察開單時,才得以喝到水.
事過境遷,該罰已罰,駕照吊銷3年. 但仍感不服,因此向貴公司咨詢,本人是否還有權利向'最高法院'提出訴訟?
感激~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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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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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基本上,行政罰(酒駕紅單罰緩)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規定:駕駛人於5年內有2次以上酒後駕車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
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易科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辦理撤銷酒駕紅單罰緩手續.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一行為不二罰)如經簡易判決確定入監執行罰鍰部分則免繳納,嗣入監執行完畢後須持執行完畢證明文件及紅單至監理機關辦理銷案。
刑法185-3條102年6月13日起已經刪除單科罰金及拘易的部分,如經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最低刑度就是二個月起跳,得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抵一日.但是否能易科罰金或是入監執行,決定權在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所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是否能易科罰金是執行科檢察官決定,一般來說酒駕除非有肇事致人於死傷,否則警方舉發移送後經過檢察官簡單複訊之後大都不會再開庭(除非尚有調查之必要或有事證待釐清),通常都會先收到檢察官的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然後移送簡易法庭審理判決後會收到簡易庭判決書。
★特別提醒:5年內三犯刑法185-3條入監執行不得易科罰金. 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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