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之撤銷與後續鑑定?
- 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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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17:57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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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關係:父、母A、母B、姊(母A)、兄(母A)、我(母B)、叔叔姑姑們(共約8名)。
(*我與兄姊為同父異母)
事由:以時間軸呈列
1.家父由於重度腦中風,已臥病在市立醫院近3年。
2.今年1月多時,叔叔姑姑們接獲法院通知,母A以及家姊私自冒簽、盜刻所有姑姑叔叔們以及家兄之簽名及印鑑(但故意不將我列名),為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將家父之監護人設為母A。
(*這部分我有稍做功課是涉及偽造文書罪,想順便請問如果我要告發的話應當如何為之?又如本案件犯案人自行撤銷後可否追訴?)
3.姑姑叔叔們收到法院函文諭知將於今年2/4日派員至市立醫院對家父進行精神與行為能力鑑定;方才知道被冒簽、盜刻;且認為母A及家姊此等行為為有私心之舉(監護宣告之申請也故意不將我列名),故與母A及家姊進行溝通,要求其撤銷監護宣告之申請判定。
4.母A及家姊不堪姑姑叔叔壓力,加之有冒簽、盜刻之事實,因有懼怕,於近日向法院撤銷家父之監護宣告之申請。
5.姑姑來電,說明雖然母A及家姊撤銷監護宣告之申請,然則之前已安排之精神與行為能力之鑑定項目仍照常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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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照我事由所述,為何在監護宣告之申請案撤銷後,精神鑑定之排程沒有一併撤銷?(函文有說已繳交精神鑑定費2萬餘元)
又若此次精神鑑定完成後,母A及家姊方面以後可否再次申請監護宣告而免除精神鑑定?或是否有其他後續之可能?(比方利用此次精神鑑定之報告來對家父之財產進行轉移、移權等相關行為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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