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被朋友惡意入侵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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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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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能已超過六個月之告訴期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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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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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對方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您必須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因此若是2012年犯罪,就已經超過提告期限,因此您必須收集6個月內對方有再犯之證據。
2.除刑事責任外,您還可以依民事訴訟法提出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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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8 13:07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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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朋友已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本案為告訴乃論,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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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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