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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被朋友惡意入侵

  • 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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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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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大概2012年3~4月我的電腦包括fb,yahoo,....全被一位朋友入侵盜用並且在網上以我名義留下援交等字眼害我遭停權,事後經我一再逼問朋友才承認是他所為,當時因念在朋友一場所以我保留相關錄音及網站遭入侵證據,但並沒有向警局報案...如今這位朋友惡性難改,如果現在才想向他提告,是否還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我可以用什麼罪名向他提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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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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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能已超過六個月之告訴期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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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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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您必須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因此若是2012年犯罪,就已經超過提告期限,因此您必須收集6個月內對方有再犯之證據

    2.除刑事責任外,您還可以依民事訴訟法提出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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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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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開2位大律師所言,您所謂對方惡行難改是否代表後續仍有相同行為?若於提告前6個月內有相同行為,自得對其提出告訴。又,民事損害賠償也有知悉2年內請求的時效限制,此部份請併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