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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表已經出來 請求分析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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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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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方: 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涉嫌超速行駛(依自述時速約60-70公里、該路段限速50公里),肇事致人受傷。{安全規則第94條3項、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對方:行經號誌管制路口(設有機車待轉區),涉嫌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彎,肇事致人受傷。

     

    兩邊都是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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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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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你所述,過失比例約為一半,不過還是應由個別法官來判斷,不同法官有不同判斷

    對方有目擊證人(朋友)的效力有多少  未當下做筆錄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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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2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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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均有受傷且均有肇責,均有成立刑事過失傷害之疑義,若對方對您提告,您亦可提告之,惟須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限;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則需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確定雙方肇事責任比例歸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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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