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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不動產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問題

  •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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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0 01:33 最後編輯日期:104-03-20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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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女雙方目前離婚已10年多

    離婚的原因是因男方外遇

    離婚時有一間無貸款房子~ 在女方名下

    購買房子資金 來源 有1/3 是公婆在結婚贈與男方, 以及男方婚前儲蓄 

    男方將資金用為購屋頭期款 , 房子買在女方名下

    2/3 是兩人婚後清償 ( 其中有50萬為公婆分產 , 另有 200萬為男方辦理銀行貸款 )

    離婚協議書上~ 有載明

    1. 雙方各自取回登記於自已名下及由自己所保管或是使用之財產

    2. 除協議書約定事項外, 雙方拋棄民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及其他財產
    與非財產賠償贍養費之請求

    3. 女方同意男方得居住於女方名下之動產( 現居的房子) , 
    惟女方亦得隨時要求男方搬離該址, 男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以上各條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 於充分了解其協議書涵義後,
    同意簽字 , 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目前女方 決定要賣房子搬家了

    男方開口不願意搬家或是 要求分配賣屋所得 
    不然就說要打官司 或是 法院協調

    現在想知道 ~ 依照協議書內容

    A .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B.女方應如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 

    C. 房產有1/3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前贈送給男方& 男方工作儲蓄~ 男方使用於購屋頭期款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D.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3 是他的無償所得及婚前存款
    要求分走目前 1/3的房產售出所得
    或者是要求~歸還當初公婆結婚前及結婚後 分產合計約 300萬元?

    E. 婚後男方銀行貸款償還房貸的金額~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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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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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本案已經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且對方對於你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所以他只是單純無賴而已
    你所問的問題他都不可以主張
    如果要請他離開
    你可以先以書面通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
    向法院提告遷讓房屋
    如果用調解的方式他未必會理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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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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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民法第六章126、127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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