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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區機車停車位問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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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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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公設部分,只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可以設立機車停車格。

    2、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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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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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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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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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增設機車停車位,即為合法,您亦可提出議案,請求將該機車停車位取消,若通過,亦可取消停車位之劃設。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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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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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增設機車停車位,即為合法,您亦可提出議案,請求將該機車停車位取消,若通過,亦可取消停車位之劃設。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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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2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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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Hoo,

    公寓大廈停車位增設除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外,還須到市政府都發局變理變更登記。如果有變更車位卻未辦理變更登記,可能會因為違反建築法而遭罰(包括管委會─行為人及區分所有權人─狀態責任人)都可能受罰。

    以下節錄建築法條文: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
    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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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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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姜律師所言,管委會私設停車位恐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虞,且若該地下室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在使用上有其限制。

    各地方政府依建築法大多設有停車位設置的自治辦法或要點,建議可向該主管機關詢問或委由律師協助處理。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wal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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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0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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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hoo 的發言內容:怎麼一堆律師亂回的不清不楚的,很多限制都沒說到,到底有沒有去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