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刑事問題 > 關於妨害秘密罪偵辦的一些疑問

關於妨害秘密罪偵辦的一些疑問

  • TI TI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3-25 03:18 
  • 文章人氣:4199
  • 個人積分:4
  • 律師你好,想請教一下,若有人在餐館廁所放置微型攝影機偷拍他人如廁,被害人僅發現並留置該攝影器具及其內之偷拍檔案,並無當下逮獲嫌疑人,那麼:

    1.被害人報警,是否就視為提告,即便尚未確定嫌疑人身份? 還是要等警方找到嫌疑人,才由被害人決定對他提告?

    2.若警方6個月內都沒找到嫌疑人,是否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的告訴乃論追訴期就過去了?

    3.這類沒有現場逮到犯嫌的案件,只有現場扣得之偷拍器具及檔案,警方是否可自行結案?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3-25 09:19 
  • 文章人氣:248
  • 個人積分:4964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知道犯行就可以提告,現行事務上,抓到嫌疑人之後,會在詢問是否提告

    2、報案之後,表明提告意願,案件就已經成立,倘偌沒有逾越告訴期間,偵辦過程中就不會有逾越告訴期間的問題。

    3、提告之後員警無權直接簽結案件,至多就是逾越追訴期間,必須由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鍾孟杰 (鍾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3-25 10:51 
  • 文章人氣:261
  • 個人積分:2786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1. 建議還是先將相關器材設備送交警察機關報警處理。

    2. 實務上的告訴起算,是以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起算,所以按理應為知道實際上誰是偷拍者起算6月。不過建議在報案作筆錄過程,您就一併要求提告,並請求將此提告意思記明筆錄內。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3-25 11:48 
  • 文章人氣:244
  • 個人積分:590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1、只要有向警方表達告訴意願,並希望警方循線追查到人後持續辦理,進而希望檢察官起訴之,基本上就算提告了,無須待嫌疑人確定身分,惟嫌疑人追查後,仍可能須您出面作證,才較能確保後續蒐證及程序進行上順利。

    2、如果您已經向警方表達上開意願,6個月後仍未找到嫌疑人,追訴期間亦不會因此消滅,請您放心。

    3、警方並無自行結案之權力,仍須先報告檢察官後,由檢察官認定是否簽結、起訴或不起訴等處分,故建議為確保本案之證據充分,先將證物交由警方保管處置,並要求將您所提告之內容記明警方筆錄,並明確表達訴追之意為宜。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 張源傑 (張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3-25 20:06 
  • 文章人氣:262
  • 個人積分:46
  •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228號
  • 您好:

    1.報警時若已表明要告犯罪行為人,就算是已經告訴了,即使不知道誰是犯罪嫌疑人亦同。實務上,警方找到犯罪嫌疑人時,通常會再詢問被害人是否要告。

    2.六個月告訴期間只是法律要求被害人知道犯罪嫌疑人後6個月內要提告,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之起算基礎。刑法第315條之1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追訴權時效為10年。也就是說自犯罪發生時起10年之內皆可以追訴犯罪。例如說:案發9年9個月後警察找到犯罪嫌疑人,警察迅速通知被害人後,被害人要在案發後10年3個月內提告,否則檢察官將做出不起訴處分。

    3.警方依法要將案件交給檢察官,由檢察官依法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而終結,不宜自行結案。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