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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 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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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7 03:27 
  • 文章人氣:2554
  • 個人積分:10
  • 你好~我想問我朋友的事,我有一位朋友他是一位兼職服務生,但她待的公司一堆服務生想離職,他想離職,因為有一些事想離職,但這樣公司變成集體離職,會有有什麼法律責任嗎?但這間公司常常壓詐員工,常常員工該下班,硬要員工,多做二十幾分鐘,明明超時,但沒有付加班費,還會將時打卡時間改成她原本上下班時間不付她加班費,裡面正職員工有人,手因為公司清潔劑得到富貴手,想要離職休養,但公司不讓她辭職跟他說撐一下,等她找到人,在離職,問題是為什麼不給他離職單,遲遲不給,害她被強迫留下來工作,還有員工明明沒有做錯什麼事,但公司一直嫌他,一直想要降他薪水,問題他薪水已經夠低了,他跟公司反應反而被威脅,這樣要怎麼辦?但又不想被公司告,但這間公司壓榨太多員工了還有多問題請問這間公司的員工要怎麼辦?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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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7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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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梅子你好:

    依照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勞工要求離職只需要符合預告期間的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二十日前。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即可。

    甚至雇主如有勞基法第14條以下情形,勞工可不經過預告直接辭職,僅附上該條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且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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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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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如果覺得這家公司有前途的話就繼續待,再嚴苛都待,有機會爬高一點。

    二、如果覺得這家公司沒有前途的話,就走吧,離開之後找一間好一點的公司。

    三、與其跟一間不ok的公司纏訟,不如把眼光放在怎麼找到一間更好的公司上面…

    四、人呀,總要往前看的。

    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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