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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可以由其他個別案件概括推測的嗎

  • 艸倪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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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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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好

    我在今天被屏東XX分局的偵查隊約談製作筆錄

    原因是我在加油站工作時於X/XX號的大夜班有""連續六筆的0元油槍提起紀錄""

    (就是油槍提起來就有的紀錄不管是多少錢)

    每筆的資料間隔平均是""六秒""因為這個紀錄

    我被加油站把紀錄送到分局加油站認定這個連續六筆的0元油槍提起紀錄就是

    """偷油"""(油槍提起就會有回油約20c.c.可取,加油站懷疑我有拿)

    但是我可以非常確定的否認 我並沒有偷油

    在今天偵訊的內容中偵訊方只拿出""油槍紀錄""(簡稱)

    就一直在問說我有沒有偷油 可以說是一口咬定

    但是我因為根本沒有作 所以馬上就說沒有

    我曾要求警方提出監視器記錄 也表明說希望監視器紀錄

    可以幫助我還我清白 但是加油站的監視記錄只保留一個月

    1。所以根本完全沒有人證 沒有人說是我做的

    2。完全沒有物證 沒有監視器或是照片或者油料損失證明但是偵訊方卻直接跟我說

    因為其他有做的員工有著同樣類型的油槍紀錄 卻已經承認他有偷油

    (補充:不只有我一個人被偵訊 加油站有很多人都被叫去)

    然後就直接跟我說這樣就可以推斷我當班的油槍紀錄就是”偷油”

    但是光是舉槍的機會就有很多 比如清理油槍需要將油槍拿起

    或者加油機本身出現了異常就自己跑出了6筆資料

    然後我也沒有辦法提出證據證明是何人所為

    所以就卡在這邊僅僅36分鐘偵訊一下子就結束了
    我在這邊有幾個問題:

    1。連續0元油槍紀錄可以藉由”其他人的偵訊內容”就推斷我當班的紀錄就是   ”偷油”嗎?
    2。因為整個偵訊過程偵訊方只有拿出這個紀錄,沒有監視器記錄和財損紀錄  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3。如果真的很誇張的將案件送到了地檢署,檢察官能夠按照一個紀錄就起訴嗎?
    4。從偵訊結束到地檢署的傳票來,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呢?

    請懂的法律程序和內部實際操作情形的專業人士能藉解答我的問題

    (最好是有處理過這種案子的)

    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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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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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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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要下有罪判決,必須依據犯罪證據。無犯罪證據即不得認為有犯罪事實。如僅有連續提起6次油槍之紀錄,但仍無法舉出確實有油料短少的情形,依據罪疑為輕原則,應不得認為有犯罪行為。縱使有其他人的偵訊內容,仍非一般所認知的經驗法則,所以並不當然證明連續提起油槍就是犯罪行為。 若檢方僅提出油槍證據,而無監視器記錄或財產損失紀錄。連續提起油槍證據只屬於間接證據,而非直接犯罪證據。且事實上如您所述如果提起油箱僅有20CC可取,6次亦才為120CC,折算每公升35元計算,亦僅有不到5元之價值,就此部分,亦可說明根本無須為偷油舉動,因為根本獲利甚低。 若檢方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即使僅有間接證據,仍可向法院起訴犯罪,此為檢察官之權限。 偵訊結束至地檢署傳票之間隔時間,依個案而有所不同,原則上約數週。

    (參照刑法第3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