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放置物品
- 小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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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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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專家們好
在下小弟有個小小的疑問想請教
最近我剛搬進去一棟新大樓 然後我有兩個車位(一個十坪)
因為小弟我沒有車子 想出租給別人使用
就放置了廣告牌1.5m*1.2m*0.5m 倚靠在小椅子上 放置在車位中間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否真的違規了
因為上網看了一些判決 其實我也不曉得我這樣做對不對 如果有人租了 我就會拿掉那張廣告牌 他占用的面積沒有很大
我們大樓的管理條例的確有一條"私有停車位或機車格,嚴禁停放腳踏車等車輛,及禁止放置任何雜物"
請問這樣管理是否有違背到更高層的法律?
不管如何我只是想知道真相,如果真的我錯了 我也願意虛心受教
感謝各位專家協助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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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6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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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弄你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而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最後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由於地下停車位多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若非停放車輛而是堆放其他物品,則恐有上開規定的問題,若管委會通知改善後建議仍是遵守。
另,若社區規約內未限制停放車輛之數目,原則上在該車位上停放機車或自行車並不違法。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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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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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6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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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嚴格來說您無違法,但仍建議您做好敦親睦鄰,不用與鄰居鬧上法院,即使您最終無違法勝訴,實益亦不大,可考慮以別種方式出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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