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贈與之不動產可否取回
-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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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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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一、某父將房屋贈與其子,數年後子死,留有其孫及媳,但該息因長年對公公、丈夫、孩子全無聞問,既未曾親自做家事,亦不曾照顧教養孩,且離家多年 ( 均居於娘家),乃至其夫重病臥床之前一年亦懶得予以理會,住院期間亦不曾關切過,該父想問當年所贈與其子之不動產可否基於媳婦為盡孝道,且不堪重大虐待等事由而將該屋收回 ( 可能係撤銷贈與之意 ) ?
二、此外,該媳對其夫之不聞問 ( 包括重病期間 ) 是否構成 [ 重大虐待 ] 之情形 ? 雖夫已身故,但其餘親屬得否主張該媳不得繼承系爭不動產 ?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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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4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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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部分受婚生推定,未經提起否認之訴的話此部分要推翻恐有困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 lawyer66012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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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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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已經無法撤銷贈與。
2. 即使有重大虐待,也要由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不是其餘親屬可以代為主張的。
3. 如果沒有人合法提起否認婚生之訴,即使鑑定無血緣關係,小孩還是推定婚生而有繼承權,輪不到公公來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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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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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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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你好
請教你,如欲提起 [ 否認之訴 ],再以毛髮或唾液等物送一般鑑驗所檢驗 ( 拿孫與阿公的來驗 ) 後,如證實不同,是否就可提起所謂的 [ 否認之訴 ] ? 檢驗所之效力如何 ? 如對方否認其效力,再至大醫院檢驗實務上是否可行 ? 如孫於起訴後不願配合至大醫院作鑑定,是否 [ 否認之訴 ] 算為證據不足 ? 或者,未免對方否認,乾脆逕送大醫院檢定 ?
又民法1145條1項第5款之規定乃在於 [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但被繼承人分明如今已受虐致死,且不懂法令,況實施暴力者乃其妻,在死前自是百分容忍對方,哪會顧及有不動產欲使其妻不願繼承之情 ? 這當然是周邊之親屬實在看不過去才有此打算,再者,通常這種事情,當事人身心已受煎熬,哪有閒情想某人不得繼承之事,想問的是,如由其他親屬發動表示該意思是否可以 ?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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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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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和後續疑問一併解答。
1、確實如前幾位大律師所言,贈與是無法撤銷的,因為已經辦理完過戶登記等行為,所有權已經確定,故這方法不可行。2、喪失繼承權的部分,因為法律要件規定得很清楚,就是需要被繼承人生前有表示這個意思,但該表示得不拘形式,包含遺囑、其他書面或錄音錄影等都可以,現行實務以遺囑方式表明居多,但若被繼承人生前都沒留下這些,可能只是私底下有提過或唸過,即使有其他人可出面作證,勝訴機率仍然不高,因為法院難以得知被繼承人"確實" 有做過這樣的意思表示。甚者,如被繼承人一直都忍氣吞聲,僅是敢怒不敢言,連意思表示都沒有明白表示過的話,那頂多只是旁人推測之意,就肯定告不成了。
3、這方法可以試試看,但需要先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在未有法院判決前,即使有做鑑定確認非婚生子女,亦因法律上的推定保障而無法否定其繼承權。至於將來若提其訴訟,兩造是否做親子鑑定以認定證據之部分,法院會視情況裁定是否要求兩造做鑑定,若法院有下這裁定而被告仍拒絕做鑑定的話,自然對其信任度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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