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追加之訴,標的相同,需要繳交裁判費嗎
- w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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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4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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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原告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中因故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後來原告獲得勝訴
之後,被告(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請問被上訴人(原告)做訴之追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問其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嗎?還是都是300,000元呢?這樣需要繳交裁判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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