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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資遣費

  • 伊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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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0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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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是以三個月至半年不等和我簽約,年資約一年半中間並無中斷,日前以對主管不禮貌,遲到,以及工作分得太清楚為由不再續約,當下真的莫名其妙後來隔天我去要了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HR說我是定期契約不需給資遣費,我想想就覺得很奇怪畢竟我也待一年以上,怎麼能算定期契約呢?非自願離職也說給公司版本下面有個非自願選項,在離職當天再給我簽,後來我再去要資遣時HR還是不給,並叫我自己和老闆談還拿出一張普通版本的離職證明給我簽,我就拒簽 .現在我想請問在上勞工局申訴前我還有什麼能做的?難道我真的不該去要那筆資遣費嗎?雖然二十天前告知我,但也很突然呀!!!!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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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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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直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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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1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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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里你好:

    依照勞基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你工作的性質是繼續性的,原則上應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就是雇主不得故意以約定一定的工作期間,並以不再續聘的方式規避關於解雇的相關程序與規定,若雇主有上開行為的話,依法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另,若雇主不續聘(解雇)的事由無理由的話,你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復職(不成ˋ者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若無意復職,可以雇主的行為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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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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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說明的是,雖然公司與你簽的約都是定期的,但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另訂新約且二個契約合計期間超過九十日,且二契約簽訂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形式上雖名為定期契約,依該條規定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所以你與公司之間的契約應該屬於不定期契約

    雇主對不定期契約的單方終止,必須有法定事由,否則會被視為違法解雇。你的案件,有很大的可能性會構成違法解雇。如果是違法解雇,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如果是合法解雇,要看解雇的事由為何,如果是以你不適任或公司經營困難為理由,公司應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如果解雇的事由是你曠職、對雇主或同仁有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則無須給予資遣費。

    以上,由於你的問題並不是非常詳盡,如有需要更進一步回答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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