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調動班別
- 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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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0 22:58 最後編輯日期:104-05-20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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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01年9月應徵公司時是由公司主動與我在104留下的資料聯絡,口頭告知班別為小夜班(18~02),電話告知我前去面試,只是由於工作性質需要,故留在早班(09~18)做為學習,待學習完成後再轉調小夜,但從進公司到目前為止並無上過小夜班的紀錄,正式聘書上也並無記載為固定小夜班,只記載到工作職稱、薪水及職等。
截至目前為止逢遇家人過世、其他因素,及我自認因學習不夠等繼續留在早班等,於今日部門開會,主管直接告知我由7/1後轉調為期六個月的小夜班或者午班(13~21),但事先並無經過溝通及協調,在開會結束後我口頭與主管告知由於女朋友一個禮拜中會有固定兩日下班後回診的情況,並在短時間內無法接受調班,主管口頭回覆為增進部門其他兩位人員的技術能力故作出此調整(註1),及主管理由為我當初應徵時面試為小夜班,並得到主管端官方回覆式的拒絕。
其中公司任聘時的聘僱條款中提到:「對於台端服務部門、職位、工作地點及職務內容,台端同意公司得做出合理調動及調整(包括公司在台灣境內或境外關係企業間之調動)。異動前,台端之單位主管將與台端進行溝通取得共識,無具體正當理由,台端不得拒絕」。
想請問在此情況中,我因在正常下班後的時間必須自行處理的私事因主管公布調動班別時有所衝突,我該與公司採取什麼樣的溝通協調方式呢?
因我對於無事先協調及溝通即告知須轉調班別此事感到憤怒,雖為當初面試時有提到為固定小夜班,但正式聘書上如上述說明並無詳細標示,於此部分我有什麼措施可以採取?
註1:此兩位人員於我在職內到職,班別為固定小夜班,經上描述為我與此兩位人員調整。
再次感謝回覆以上問題。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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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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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與你一開始就面談就是說要你擔任的是小夜班的工作,完成一開始的訓練後,將你掉到小夜班符合員工調動原則,不至於構成違法。
你如果因為個人因素拒絕擔任小夜班,進而與公司主管有衝突,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中的對共同工作同仁有重大侮辱而與你終止勞動契約。
與公司同仁或雇主發生衝突、直接不上班或故意違反公司指示的工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這些行為都可以構成公司與你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建議你斟酌自己的狀況,如果真的長期不能適任此工作,或許可以思考是否改到其他公司上班。如果只是短期無法工作,可以根據勞工請假辦法向公司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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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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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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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雇雙方對於上班的時間,已經有約定,則雙方都受到拘束,書面契約只是一個佐證,不以書面記載為必要。
2、故而就您所述的情形,雙方本來就是約定夜班,只是暫時讓您於日班學習,故而調整回夜班,並無不妥,亦無須再行協商。
3、倘若您無法配合,可以自願離職,不過應該依公司規定辦妥相關離職程序,避免遭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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