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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與刑責

  • 家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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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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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概在兩個月前,我方在幹道上行駛,遇到對方從支道出來,我方來不及閃避,而撞上,最近對方突然說要告我,我有去申請初判表,我方肇事原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安全規則第94條3巷),對方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處罰條例第45條1項9款)我方乘客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請問這樣要怎麼處理?我們三方賠償以及刑責?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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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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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肇事責任者,必須對於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倘若有人有受傷,則有肇事責任者,涉犯過失傷害罪。

    3、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否則可以針對初步判定表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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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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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