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款私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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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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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因此公司借款限於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的借貸,若違反上述條件以私人名義匯出並為私人借貸,就有涉及業務侵占及背信罪的問題。
2. 此外,侵占罪為即成犯,,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因此對方雖事後有將款項歸還,亦涉及違法。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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