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應繼分)疑問
- Maru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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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0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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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因家母於5月底病逝,我跟哥哥(均未婚,也無子女)後續有至聯徵中心查出母親在某銀行有約3百多萬債務,故我們兩兄妹有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當時有寄送存證信函通知舅舅阿姨們,所以他們知道家母已過世的事情),且法院已核准。但因先前外公過世時家母與舅舅阿姨們有因遺產鬧得不愉快,當時有打官司後法院判決外公的名下房子產權由舅舅阿姨及家母等4人平均分配,此為家母唯一財產,且也因此件爭產風波後,舅舅阿姨跟我們家已無往來現因參考 貴網站繼承相關文章後得知家母過世6個月內要仍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相關手續,否則會遭罰鍰,故想請教以下問題:
1.我們要如何得知舅舅阿姨們後續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哪邊可以確認得到?
2.因我與哥哥已辦理拋棄繼承,所以後續我們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相關業務時,在不知道舅舅阿姨是否已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爸爸的應繼分是否僅能先辦理二分之一?(因跟舅舅阿姨已無往來,故無法填寫 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
3.若後續有辦法確認到舅舅阿姨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那剩餘的二分之一是要再重新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一次嗎?若在我們得知他們有辦理拋棄繼承時已超過6個月期限了,這樣還是要支付罰鍰?以上,再請律師協助了,感謝幫忙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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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23 23:49 最後編輯日期:107-12-2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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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遺產中的不動產應於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但既然您已拋棄繼承,這件事與您已經無關,未辦繼承登記罰的是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您並不會受處罰。爸爸若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1/2,但未協議分割前,只能先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這可由爸爸單獨於六個月內辦理,如此就不會有受罰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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