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不放名下,但又要保障自己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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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0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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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建議您的朋友依信託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並在不動產信託登記書上限制受託人之權限,僅能使用、收益,不得處分,受益人為您的朋友,即可達到您的目的,但仍必須注意消極信託(即受託人無管理、使用、處分之權限,單純是人頭)實務見解認為是無效的。在辦理信託時仍必須負擔相關登記費用,至於稅捐部分則依實際所得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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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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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信託,必須有信託目的,並且將信託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倘若確實要辦理信託,可以尋求銀行協助。
2、倘若只是要單純的借名登記,則無法透過信託方式處理,妥適的保障方式就是委請律師簽立記名登記契約,詳細約定雙方權益,包含保密義務、違約責任、擔保等,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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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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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消極信託是指有信託之名,無信託之實,受託人完全無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實際上仍在委託人的掌控之中,與借名登記不同但效果類似。
單純限制受託人處分權,受託人仍享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仍屬積極信託,並不會無效。您可建議您的朋友考量其經濟能力,信託予私人有一定之風險,如信託予銀行管理,需要支付銀行相當之報酬,但權益保障最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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