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團購咖啡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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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3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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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您好:
刑事部分,刑法第313條雖有規定妨害信用罪,但要件為「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本件是對方主動詢問團購意願,你只簡單回應,與詐術之「傳達不正確事實使他人信以為真」之要件不符,本件應屬單純民事糾紛。 民事部分,如果是好意施惠行為,就不成立契約而無約束力,縱使認為屬契約,無論是買賣或委任,可能因為商品內容、價格等必要之點未約明,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可主張契約未成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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