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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找麻煩,藏車

  • y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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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00:54 
  • 文章人氣: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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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首先,我跟後母感情不是和陸,時常找我麻煩,三不五時進我房間拿取東西,不然就是造謠,小時候甚至會無緣無故趁父親不在動手打我(會打到見血那種),例如:小二我只是玩牌,電視不是我看的,就說一心二用給予巴掌打到流鼻血,小三家裡少東西,我剛回家不久就怪罪於我,拿皮帶打我…很多很多,每天大罵,還到處說是我自己用傷~不承認有打人~

     

    大學畢業後,去年本來搬出去,她說有意改變這狀況,請我回來, 我當然心軟給她機會。。。想說長輩也不年輕了,不計較..今年年初,我有意想自己買台車,而我父親說我後母有多一台車請我購買,被半強迫購買,原本說好2000/月~15期,3月開始給予(沒有書面契約), 上個月突然叫我8月底搬出去,車還她(行照已是我名子),說那8月底車還你的話,錢請還我,14號晚上突然叫我給23K,說不給就別想看到機車,因為還搞不清楚她要幹嘛,反反覆覆,我當下是說車錢,當初約好2000/月!

     

     

    她耍賴說她怎樣說就怎樣算~ 然後還說我不想給錢就試試看,說 法律也拿她沒辦法那些的~ 一直威脅說自己認識很多人阿什麼的沒意義的詞= =,(有錄到一些些對話內容提到錢不給就別想看到車)

    結果15號早上,到現在車子原本停地下室B2~後來B1甚至1樓社區外都沒看到機車,第一,因為我要上班上課這樣其實已造成我不便,   第二,她並沒有給予已先給的7000退還,警察說有家屬關係,無法報案,難道我連自我保護的方法都沒有嗎?
    只能任由她這樣欺負?  之後我搬出去的話,會不會又找我麻煩。。。。?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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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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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雙方最後已經約定,後母將錢清償之後,我方將車輛返還給對方,且目前車輛登記在你的名下,故而對方不得任意將車輛取走,此部分確實涉及竊盜罪。

    2、親屬之間的竊盜仍然是犯罪的,只是屬於告訴乃論罷了,倘若您真的要告,可以向員警索取報案三聯單,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3、日後倘若後母有其他的舉動,在尋求正式諮詢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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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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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62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雖您與對方並無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但按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雙方都應依當初約定事項進行。

    2.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您與繼母係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以車輛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進行,您必須依約繳納完分期款後,才能取得車輛之所有權,您現在僅係取得使用權

    3.  雖然對方仍是車主,但因您有使用權,且並無拖欠款項事由,對方無故毀約且擅自將車輛取回的行為,已經涉及侵占侵權的問題,但因您與對方為親人,親人間的侵占須為告訴乃論,您必須依法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y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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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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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謝謝你們,我想請問一下所有權問題,行照是我的,所有權都還是她嗎?

    再來,是她單方面突然不依照約定,我當出告知要照約定走,

     她威脅說要馬上給錢,隔沒多久車就不見了~

    我15號下午有去警局想報案侵占,警察說家屬關係難報案,戶籍目前又在同一個地方,

    我今天會把戶籍遷回生母那,過幾天也會搬走,可是車似乎她沒有要還前也沒要還,

    警察昨天是叫我去寫信函,如果照警察所說在同一戶籍目前還居住在同地方

     因為她現在車騎走,錢也沒還我,14號晚上到現在很久了,那我可否先報遺失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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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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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成立之交易,係屬要式行為,應以書面訂立契約,視其為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或信託占有,分別載明其應記載之事項。如果當初買車的時候沒有特別簽立附條件買賣,就算尾款還沒付完,既然已將車子移轉占有給你,你就取得所有權,尾款還沒付完是對方另外還可以再跟你要錢,不會馬上車子就變成對方的。

  • 許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