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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再審與效力年限問題?

  • 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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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8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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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由於最近支付命令法的修改,並提供了再審機會,家人身上剛好有糾紛在,
    在此跟大家請教一下以下問題:
    事情緣由:
    K先生在2008年報名參加了健身中心的會員簽了兩年契約,繳了首期月費後
    從來沒有去過,相安無事的過了好幾年。結果在今年2015年初收到了健身中心附上支付命令影本的通知書要他繳交兩年的會費加上這快五年來的利息。這期間從來沒有接受到過法院公文,申請閱卷後發現早再2010年便已確定支付命令,而知道事情時已經快五年了。
    想請教:
    1.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a.在聲請閱卷後得知公文第一次名字寫錯,且寄到居住所無人接收,最
        後送至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在名字寫錯的情況下是否算合法送達?
      b.第二次訂正名字後寄到戶籍所在地,但人從來不住在那邊,最後也是送
        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總合一二次的狀況是否算合法送達?這樣的狀況下     是否能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之再審?

    2.若算合法送達,此支付命令效力期限問題?
      a.此支付命令判決確定時間是在2010年並即將滿五年,債務部分
        是現金月繳式定型化契約,這種契約失效年限是算5年還是15年呢?

      b.因K先生無工作一直靠家養,所以身上並無財產可供執行與查詢,要怎
        麼知道對方公司有無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
        對方有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的話,K先生是否會收到法院公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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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8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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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送達是否合法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如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而住所雖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惟倘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 會費消滅時效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但可以研究是否可以適用同法第127條規定。然而依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消滅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您可以持身分證到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 強制執行債務財產債務人會收到民事執行處的執行命令,但核發債權憑證不會通知債務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