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未返家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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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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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或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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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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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實務上認為,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可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5款裁判離婚事由。建議您可先訴請夫履行同居義務,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如夫無正當理由仍不返家履行同居義務,自可以惡意遺棄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於分居狀態時,仍不免除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但依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故應視您丈夫之實際經濟狀況,如他是有能力卻故意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可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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