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問題
- Ky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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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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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22日晚上9點30分我騎一台機車行經十字路口,因視線死角無法看到我左邊來車,在加上綠燈變成紅燈未注意,當我發現時立即停車並要後退時,被左邊急駛而來機車撞上,根據對方筆錄當時時速60~70,反應距離只有2~3公尺,雙方都有受傷,對方多處挫傷,集中在四肢及臀部。
我想要在和解條件註明這些
甲方:我 乙方:對方
(1)乙方同意甲方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因個資法關係乙方同意自行前往甲方其保險公司申請機車強制險之理賠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已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行事情狀,雙方本人及家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行
但是對方要跟我提出,工作損失賠償,但我認為他只有輕挫傷,不致影響工作。
請問律師我和解書之和解條件要加注明哪些部分,不會產生日後糾紛
或如何處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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