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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相關問題

  • Jet Chung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2 10:4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2 10:47
  • 文章人氣:807
  • 個人積分:6
  • 媽媽上個月過世了,身後留下了兩本存摺,一本郵局的有設定密碼,無法領取,郵局的人告知要辦理繼承,另一本是當地農會的,農會的說如果沒有設定密碼可以直接領取,因為金額不大。想請問,因為最近要辦限定繼承了,如果郵局的錢不先辦理繼承領出,我直接辦理限定繼承,兩本存摺的錢會直接給第一繼承人嗎?!還是?!

    還有限定繼承的辦理方法跟流程。

    謝謝各位解答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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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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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繼承順序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你如果要領取帳戶內金額,郵局跟農會可能會要求全部繼承人都要到場,並持除戶戶籍謄本辦理。

    陳報遺產清冊辦理程序如下:

    一、期間

        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編號34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事)」;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

             1.繼承人違反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追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               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               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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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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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2 23:50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3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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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母親已經過世,郵局及農會的錢已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都不應該再單獨領取,否則恐觸犯偽造文書罪。

    限定繼承應先據實編製遺產清冊,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再依指示公示催告,清理繼承債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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