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之前有開家店面,後來頂讓給別人,對方是三個合資的!簽約的有兩個人,但後來跟我簽約的兩個人都因為理念不合退出了!現在再經營的是沒有跟我簽約的那個人!現在尾款三個人都推來推去!沒有人要出來解決!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該找誰要剩下的錢?那店面裡的東西是否算是我的東西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您必須向締約當事人求償相關費用,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倘若遭拒再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2、一般而言,締約並且交付店面及物品之後所有權就已經移轉,除非雙方另外有約定。
您好,您可對有跟您簽約的人寄發存證信函,若仍無法解決,可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無異議,可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有異議,則進入民事訴訟。因為您為出售(頂讓)法律上為買賣關係,如果已經將店裡面的物品移轉佔有所有權就已經算是對方的,除非你們當初契約另有約定,如果為了保障尾款獲得清償可以考慮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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