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資金及解除合夥關係清算債務
- 阿貴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17 15:33
- 文章人氣:931
- 個人積分:2
-
律師您好,本人與三個朋友合資成立一家餐飲公司,合夥合約書上載明了四個人的出資金額。本人出資100萬,總出資金額411萬。
但申請成立公司的驗資書最大股東僅提出驗資100萬元。
被告知因為我是最後加入的,而我已經把資金轉入指定帳戶,所以先以我轉入的金額送審以節省待審時間。當時因為一些時間性的問題,所以沒有向最大股東追究原因。
但公司營運半年,狀況並不理想,向公司申請備用金支付時才得知其他三人完全沒有轉入任何資金。得到的解釋是她們是以原先出資經營前公司時的出資金額來算,而那些金額等同於他們原先公司留下的設備器具還有裝潢。所以她們沒有實際現金入股。但這在合約書上並無載明。
可是現在我要求解約並拿回這段時間勞動薪資+借貸給公司週轉金+部分股金
她們卻已申請公司成立時的100萬元計算我的持股比。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