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退費問題
- 小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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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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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於104/9/1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24期繳納69600元整,約訂於104/9/17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17號去上課,於104/9/18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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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9 23:0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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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要依照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辦理退費,所以你要先釐清你繳的補習費包含幾個學期,只有第1個學期要扣50%,第2學期以後的課程都要全額退費。 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規定:「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請補習班去通知貸款機構或由你自己去通知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貸款契約。
可以向桃園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消費者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補習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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