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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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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6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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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跟某家公司買了生前契約 ,後來想退掉 ,結果他說後來有個新規定 ,過了某年某月之後都不能解約了 ,這是真的嗎?

    難道我真的不能解約嗎? 花這麼多錢買一個骨灰罈幹嘛?!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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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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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可以終止契約,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消保官申訴之,以便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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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6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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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條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第1項)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該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款。(第2項)契約簽訂逾十四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終止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該消費者全部價款之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第3項)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第4項)消費者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殯葬服務業者無法依契約提供服務時,殯葬服務業同意無條件終止契約,並比照第一項規定退款。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第5項)消費者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殯葬服務業者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第6項)本契約以訪問買賣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買賣之規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第2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第3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第4項)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1條:「(第1項)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第2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第3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第4項)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你所述生前契約骨灰罈退費問題,如果你係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21條規定辦理,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遇有爭議可以向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申請調解。 若單純係消費者可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退還(退款部分要看你的契約如何約定)價款。 其餘部分詳如謝大律師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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