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理由我沒勞健保
- 方安遠 (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01 01:05
- 文章人氣:189
- 個人積分:110
- 律師評價:5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6號
-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之規定為強制規定,無論勞工未投保之原因為何(即使是勞工要求公司勿為其投保亦然),均不得免除公司所應負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之義務,以免雇主挾其經濟上之優勢,變相脅迫勞工放棄加入勞健保之權利。縱使兩造間有此種約定,解釋上依民法第71條規定,此種約定應屬無效。
其次,公司要開除或資遣勞工,必須有勞基法第12條及第11條之法定原因,依你的陳述,公司以你未投保勞健保導致會計被查為理由資遣你,應屬違法。
建議你可以舉證主張非自願離職,向勞動局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是否要提起訴訟。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