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程序違建但為早期土地共有的問題,麻煩各位了!!
-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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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6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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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打擾了,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們家有四層樓,1.2樓於民國22年興建,3.4樓於民國82年興建,土地原是由六個人共有,經過時代的變遷,每個土地持有人開枝散葉,導致現在土地持有人為2.30個,但我家佔土地的1/3,由於老一代的不知道要去申請建物執照,錯過可以申請的時機,造成現在房屋違建,這應該是程序上的違建,雖然只要補申請執照就好,但需這些持份者的同意蓋章,不過卻只有少數人願意蓋章,很多持份人我們也都不認識了,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請領建物執照?或者是說82年以前興建的建物不會被拆?(建物為磚瓦共四樓,無陽台外推或頂樓加蓋,是單純的四層樓房屋)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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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6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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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你好
有關你所詢問的問題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為違建拆除,二為無權占用的拆屋還地。
違建部分,一二樓屬於老舊房屋,三四樓屬於既存違建,原則上僅會拍照列管(除非有事後增建而成為新違建或是有成為危樓或有礙市容等情形外才會遭拆除),因此原則上尚無取得執照的迫切性,況且申請執照必須先取得基地的合法權源,目前情形似乎有難度。
無權占用部分確實之後可能遭到共有人任一人或數人主張無合法占用基地的權源而遭要求拆屋還地,或建議或可在這之前向地政機關申請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來取得占有權源,避免拆屋還地的情形。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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