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日上班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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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8 18:54 最後編輯日期:104-10-08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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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休假日原則上勞工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上班,你不同意上班,除非有勞基法第40條規定之情形,否則雇主不得強迫上班。假日上班可以要求工資加倍發給(休假日雇主要給薪,休假日上班等於多上一天班,所以還要給一天的工資,不是加班所以無1.33、1.66的問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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