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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違約,房仲提告

  • 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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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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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租了一間套房套房是由房仲業者來管理的,契約是簽一年,租金五千,押金一萬,每月10日匯款,日前因欠租兩個月,且房仲態度差,處理事情怠慢之緣故,打算搬家,但先前有約定好10月8日付清,因個人因素無法付清,房仲業者懷疑我是否搬走,卻在13日私自進入,還聲稱契約有寫未繳租15天後得不經通知入內,但所謂的15天後並未到期,房仲業者傳訊息說要提告,並拍下屋內的垃圾物品,跟我要清潔費,我該如何處理?

    還有當初簽約時,丙方的部分是寫緊急聯絡人,也並不是丙方當事人簽名,契約條款要丙方付連帶責任,這部分成立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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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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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進入住宅的部份,因為雙方有約定,且其基於房屋所有權人的授權進入,倘若沒有涉及毀損竊盜等其他行為,難以構成犯罪。

    2、倘若雙方已經合意終止契約,我方當然要把房屋回復原狀交予對方,並且清償相關費用

    3、緊急聯絡人與連帶保證人完全無涉,後者必須經過本人同意,倘若沒有卻代為簽名的話,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